● 大會
定期會:
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每次會期為三十日。審議總預算案,定期會如有必要,得應市長或由議長之請求,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提經大會決議得延長會期,但不得超過五日。
臨時會:
本會經市長或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須開會時,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之,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五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超過六次。
● 委員會
本會開會期間設有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教育四個審查委員會,均置召集人一人,副召集人二人,審查委員由議員相互推選,並由財政委員會召集人擔任聯席審查會主席,審查預算案及決算報告暨各項提案。並設有程序、紀律二委員會。
程序委員會:
審定議事組編擬之議事日程及議案彙編, 由各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為委員,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。
紀律委員會:
為維持議會紀律而設,審議懲戒案件,委員由議員相互推選召集人由委員推選之。
專案小組:
本會對於職權內事項,認為專案研究或對外收集資料之必要時,得經大會通過組成專案小組,以便專案研究或對外收集資料提報大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