議會測試

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市議會之職權如下:

1. 議決市規章。
2. 議決市預算。
3. 議決市特別稅課、臨時稅課即附加稅課。
4.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。
5. 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6.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。
7.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
8.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。
9. 接受人民請願案。
10.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。
 

另依地方制度法及其他規定的職權有:

1. 議決市政府送請審議之覆議案。
2. 選舉、罷免正、副議長。聽取市政報告及質詢權。
3. 訂定市議會自律規則。

 

 

議會組織:

  • 本會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,置議長、副議長 各一人由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選之。
    議事部分可分為定期會、臨時會,並分設程序委員會、紀律委員 會、專案小組、第一審查委員會( 民政 )、第二審查委員會( 財政 ) 第三審查委員會( 建設 )、第四審查委員會( 教育 )。
  • 議長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外, 並綜理會務,凡本會對外行文,均以議長署名行之。
  •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議長之命,處理本會事務,並指揮督導所 屬員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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