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市議會之職權如下:
1. 議決市規章。
2. 議決市預算。 3. 議決市特別稅課、臨時稅課即附加稅課。 4.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。 5. 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 6.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。 7.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.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。 9. 接受人民請願案。 10.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。 |
另依地方制度法及其他規定的職權有:
1. 議決市政府送請審議之覆議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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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會組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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