議會測試

第一條

本辦法依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

基隆市議會(以下簡稱本會)設程序委員會,由各議案審查委員會各推一人為委員,議長、副議長為當然委員,並以議長為召集人副議長為副召集人。

第三條

程序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,隨時召集之。並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。

第四條

程序委員會職掌如左:

一、關於大會議事日程之審定事項。
二、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,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職之審查事項。
三、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事項。
四、關於市政府提案議員質詢及其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事項。
五、其他關於議事程序事項。
前項第四款質詢時間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。

第五條

程序委員會開會時,本會主任秘書、法制室主任及議事組主任均應列席。

第六條

程序委員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會行政單位調用之。

第七條

本辦法經本會大會通過,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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