議會測試

【九二年七月十五日訂定】

第一條 (訂定目的)

基隆市議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場公開之精神,並保障發言人之權益,依地方制度法第卅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。

第二條 (應錄影或錄音之情形)

本會應於進行定期大會及各次臨時會製作錄影、錄音。

第三條 (觀看或聽取錄影、錄音之限制)

本會議員得在會內觀看或聽取本人發言之錄影、錄音,但播放非本人之發言內容須有該議員之同意。

第四條 (錄影帶、錄音帶攜出會外或外借之限制)

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、錄音得於會內播放,除經議長許可外,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。

第五條 (會外人員不得要求播放)

會外人員不得要求播放議員發言錄影、錄音。

第六條 (在議場錄影、錄音之限制)

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、錄音人員外,非經主席許可,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、錄音。

第七條 (轉錄)

本會議員得轉錄,播放其個人之錄影、錄音。
質詢組議共同要求時得轉錄、播放其等之錄影、錄音。
前兩項之轉錄費用由轉錄議員個人負擔 

第八條 (保存期限)

本會開會錄影、錄音保存一任期為限。

第九條 (施行日期)

本規則經議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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