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九二年七月十五日訂定】 |
第一條 (訂定目的) 基隆市議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場公開之精神,並保障發言人之權益,依地方制度法第卅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。 第二條 (應錄影或錄音之情形) 本會應於進行定期大會及各次臨時會製作錄影、錄音。 第三條 (觀看或聽取錄影、錄音之限制) 本會議員得在會內觀看或聽取本人發言之錄影、錄音,但播放非本人之發言內容須有該議員之同意。 第四條 (錄影帶、錄音帶攜出會外或外借之限制) 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、錄音得於會內播放,除經議長許可外,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。 第五條 (會外人員不得要求播放) 會外人員不得要求播放議員發言錄影、錄音。 第六條 (在議場錄影、錄音之限制)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、錄音人員外,非經主席許可,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、錄音。 第七條 (轉錄)
本會議員得轉錄,播放其個人之錄影、錄音。 第八條 (保存期限) 本會開會錄影、錄音保存一任期為限。 第九條 (施行日期) 本規則經議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 |